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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老板”私售散装汽油构成危险作业罪获刑
作者:俞群群 发布时间:2022-05-06 15:43:14
2021年3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危险作业罪,这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该院首例危险作业案件。 2021年1月4日,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接到报警称博望某厂院内有人非法私卖汽油。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刘某在利用改装的面包车向他人非法出售散装汽油,当场查获散装汽油850升。 博望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刘某从南京市联系到散装汽油的购买渠道,将储油罐和加油机安装到三辆面包车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孔某在住处附近从事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两人共获利1.8万余元。 刘某及孔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博望区法院最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孔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对现场查获的散装汽油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心存侥幸,贪图小利必将身陷囹圄。“黑加油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多在路边、居民小区等,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给人们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险,我们应共同抵制、积极举报此类安全隐患,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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