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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连环转卖 发生事故三任车主连带担责
作者:杨再艳 李维强   发布时间:2022-04-26 14:48:19


  机动车的报废,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报废车辆转让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原车主来说有极大风险隐患。4月21日,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曲石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报废机动车的三任车主都承担了赔偿责任,三人懊悔不迭。

  2021年6月,李甲、李乙驾乘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腾冲市曲石镇往固东镇方向行驶,途中与对向驶来的赵甲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事故造成李甲、李乙死亡。经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甲、李乙驾驶摩托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赵甲无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且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赵甲承担事故的次要原因。经查,赵甲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原所有人为赵乙,该车于2006年4月25日初次登记,强制报废期为2015年4月25日,已于2017年8月被腾冲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曲石乡公平村民委员会联合公告注销。2019年11月,赵乙将该车以8000元出售给周某,周某于2020年11月将该车以5000元出售给赵甲。事故发生后,李甲、李乙的家属将赵甲、赵乙、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连带赔偿。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赵乙、周某都表示自己冤枉,认为车辆已经卖给别人多年,现在发生事故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对此,法官向二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涉事车辆经交通部门认定已达到报废标准,该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所有的转让人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案件经过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赵甲三人赔偿李甲、李乙家属178000元,其中赵甲赔偿148000元,赵乙赔偿22000元,周某赔偿8000元。调解后,三人当庭付清了案款,案件得以解决。

  法官提醒:几经转手的报废车一般很难追溯到原车主,且保险手续不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本案中三被告为了蝇头小利非法买卖报废机动车,最终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广大车主千万要记住,报废车辆只能按法律规定进行报废回收,不能为了眼前利益,整车私售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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