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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建矿场基建毁坏大片林地 公司老板悔罪获刑
作者:梁杰   发布时间:2021-08-19 14:47:43


庭审现场。

  近日,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土地案并作出宣判。本次庭审采用了“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模式,该案是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大化法院首次使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大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6日将大化县凤翔村某采石场石灰岩采矿权,出让给被告单位大化县某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化某建材公司”)。为不影响矿场开采进度,该公司法定的代表人韦某某(本案被告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修建进场道路及基建建设,造成原有林地植被被大面积毁坏。

  经查验,被毁坏的森林植被面积为1.7596公顷,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公益林。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单位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大化法院主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单位大化县某建材公司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

  经法官释法说理,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深知自己犯下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赔付因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最终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调解协议,即被告单位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121008.32元,并在大化县电视台上就破坏森林植被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以道歉信的形式进行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化某建材公司及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修建矿场基建,造成林地大面积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大化县某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体现出大化法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更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司法践行。下一步,大化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违法犯罪,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指导,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等绿色条款,以追究生态民事责任为导向,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推进修复生态环境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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