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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法院:善意文明执行让企业获得“新生”
作者:沙鲁鑫   发布时间:2022-03-18 13:39:24


    近日,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实地走访调查、多方协调沟通,既依法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款项尽快到位,又着力减小额外支出,降低强制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促进企业收购平稳过渡。

  【案情简介】

  原告葛某持有淮安某公司的股权,已实缴资本250万元。2020年6月19日,葛某与金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250万股权转让给金某,其中150万元金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另外100万元转为被告淮安某公司的借款,期限为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后被告淮安某公司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故葛某向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淮安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0318.4元。

  【案件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告淮安某公司一直未履行。申请人葛某于2021年11月15日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该公司在洪泽区经济开发区有土地及相关附属物,洪泽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将该公司土地进行了查封。

  洪泽区法院到被执行人淮安某公司所在的洪泽经济开发区进行实地调查,得知有公司意向收购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及相关附属物。经与意向收购公司及洪泽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多方多次沟通,被执行人淮安某公司与意向收购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但因为被执行的土地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意向公司要求葛某先向法院申请解封,在过户以后才能付清所有款项,而申请人葛某又担心如果过户以后,被执行人不再付钱,后果难以想象。

  在案件执行进入两难阶段时,案件承办法官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由意向收购公司以公司资产向法院提供担保,并承诺法院先解除该土地的查封措施,待其完成过户手续后十个自然日内将该案款项支付到该案账户,如逾期不付,法院可强制执行意向收购公司财产。经执行法官多方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方案,并让出部分利息。法院及时对该土地进行了解除查封,解除查封五日后,意向公司将该案款项全部打到了法院账户,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强制处置企业土地、厂房等财产,涉及评估、拍卖程序繁琐,评估所需费用高昂。法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不一定通过强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一种途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实地走访调查、多方协调沟通,既依法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款项尽快到位,又着力减小额外支出,降低强制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促进企业收购平稳过渡。在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营造营商环境健康发展方面,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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