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被起诉的法院传票后进行了注销登记,原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日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该院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广德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设立,注册资金150万元,张某甲认缴金额54万元,李某认缴金额45万元,邓某认缴金额42万元,张某乙认缴金额9万元。李某甲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装修公司于2020年9月与A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两份,B装修公司对A公司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后A公司拖欠装修工程款。B装修公司于2021年7月向广德法院起诉A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21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对A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予以注销。后法院变更本案被告为张某甲、李某、邓某和张某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甲、李某、邓某和张某乙作为A公司的股东,负有法定的清算义务,理应在公司注销之前对公司财产进行依法清算。本案中,A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公司股东张某甲、李某、邓某和张某乙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A公司注销手续,显属滥用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其逃避债务的故意明显,现A公司注销,直接导致B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法院依照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A公司原股东张某甲、李某、邓某和张某乙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装修公司工程款44475元。
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案件不在少数。但像本案这种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办理注销的并不多见。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负有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原公司股东并不能就此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