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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意见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作者:万静 发布时间:2022-01-28 10:18:09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期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
业内专家对于《意见》的出台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意见》对于推动“放管服”改革全面深入开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作用,开启了我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智慧化的崭新局面,具有重要时代意义。 明确分级管理时间表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了超大规模市场和市场主体,目前全国市场主体已超过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4700多万户。 同时,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愈发凸显,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亟须转变监管方式,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2019年9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在11个地区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试点,其他地区也主动开展探索。从实际效果看,有关地区的实践探索,也证明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有效性。 《意见》对全国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到2022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全量企业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到2023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认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最大特点在于监管对象的精准化。由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的统一。这一指标体系主要由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构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及时性,保证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精准地、主动地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分配监管资源,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四级分类动态化监管 此次《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企业信用实施分级管理的机制,即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 同时,在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能够按照企业信用风险高低,主动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 《意见》要求,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实施企业信用分级管理机制的基础是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 根据《意见》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具体包括:要及时归集市场监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整合归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公示系统有效归集;鼓励探索运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进一步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础。 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公示系统,将采用“总对总”方式将归集中央部门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推送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教授章政认为,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求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等,这体现了监管政策动态化原则。 防范风险推动关口前移 记者注意到,《意见》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行业、业态的情形,要求在保证底线监管的同时,在监管的原则上区别对待。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 《意见》还规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具体运用:支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各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监管。 鼓励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此外,如何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监测预警呢?
《意见》提出,要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需求、监管重点,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进行实时监测,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必要时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及早防范化解风险,有效推动监管关口前移。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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