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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被要求先缴物业费 法院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作者:杨骏伟 阳倩倩   发布时间:2022-02-24 15:55:18


  预购商品房业主未能接到收房通知,数月后业主前来办理收房手续,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导致未完成房屋交付。日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认定按期交付房屋是房产商的主要合同义务,业主支付物业费并非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综合确定开发商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8万元。

  2018年10月,原告张某夫妇与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广德市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2019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在办理交付手续前,原告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被告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原告户籍地邮寄《期楼收楼通知书》和《收楼须知》,但因原告不在家且被告填写的原告手机号码错误导致未能送达。2020年10月20日,原告张某在电话中回答被告工作人员一直没有来办理收房的原因是没有钱。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缴纳案涉房屋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但因被告委托办理交楼办证的物业公司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双方产生矛盾,导致未能办理收房手续。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及房地产权证,并支付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万分之二的违约金149758.45元。

  广德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审理查明,在2020年10月29日前被告在通知交房时存在工作疏漏且原告存在怠于收房的事实,但此后被告委托办理交楼办证手续的物业公司以原告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作为交房的前置条件显然于法无据且与合同约定相悖,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院综合合同约定、双方在不同阶段对未能交房存在的过错及过错大小、逾期时间、未及时交房客观上造成原告不能入住等损失、被告已当庭交付房地产权证及钥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确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8000元。另查明被告当庭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及钥匙交付原告,已当庭履行完毕,故原告主张的交付房屋及房地产权证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中,按期交付房屋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在办理收房手续时不得附加诸如交纳物业费及滞纳金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否则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作为购房者,在约定交付日期内应积极收房,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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