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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奔波进瑶山 只为一纸“道歉信”
发布时间:2022-02-24 15:41:04
调解现场。 张贴道歉信。 2月16日,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妥善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家住大化县七百弄乡某村的蒙某与蓝某本是同屯亲戚,因为日常琐事相互猜忌、辱骂,蒙某心生不满。2020年9月,蒙某注册微信“小号”,在本屯老乡微信群内发布了蓝某本人三张照片,照片上分别用文字编辑了“蓝某与他人睡觉、被人流、诈骗他人、陪睡要钱”等恶意诋毁、侮辱蓝某的不实言论。该言论还被群友转发至别群,导致双方共同亲朋好友知悉、评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身为未成年人的蓝某认为蒙某的行为对自身名誉权造成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蒙某诉至大化法院。 大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谩骂、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恶意诋毁、诽谤原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受到被告恶意诋毁、诽谤时尚未成年,使得原告精神上、心灵上受到创伤。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被告蒙某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原告蓝某受到的侵害后果等情况,被告蒙某应当在其侵权行为给原告蓝某造成负面影响较为严重的七百弄乡弄某村范围内,向原告蓝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蒙某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蓝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大化法院执行法官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认为本案执行标的较为特殊,且双方当事人为亲戚关系,调解处理最为稳妥,于是多次通过电话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申请人蓝某表示:“她给我造成那么大的影响,一定要在写道歉信贴在屯里。” “赔偿金我已经缴了,但让我公开道歉,没门!”而蒙某态度依旧强硬拒绝履行。 2月16日,大化法院执行法官冒雨驱车赶往七百弄乡弄合村弄朝屯,并特邀村内德高望重的“瑶王”协助进行“双语”调解。执行现场双方剑拔弩张,刚一见面就恶语相向,火药味十足。执行法官见状将针锋相对的两人分开,并与“瑶王”一起对双方分别展开了思想疏导。 “你们既是邻里,又是亲戚,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希望你们能以和为贵。” 一方面,执行法官希望蓝某能从维护亲戚邻里和睦出发,多给被执行人多一些谅解。 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向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如蒙某再拒不执行,法院将立即依法冻结其微信和银行账户,并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迫于压力,蒙某当面向蓝某赔礼道歉,并由执行法官将道歉信张贴至屯内显著位置。该案顺利执行。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微信等新媒体网络平台,言论虽自由,但绝不是无限制的妄为。所以我们建议每一个人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道德底线,且不能图一时口舌之快,一旦越过法律 “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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