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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
作者:张昊   发布时间:2022-02-22 09:58:16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并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该批指导性案例主要聚焦一些群众身边的“小案”,侧重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保护,分别为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郎某、何某诽谤案,岳某侮辱案,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综合认定“情节严重”

  2020年6月,印度军队悍然越线挑衅。在与之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英勇牺牲。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被评定为烈士。2021年2月,中央军委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追记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一等功,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仇某为获得更多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两条微博,歪曲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仇某删除微博时已被阅读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

  【检察履职情况】2021年2月2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仇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并商请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

  仇某被批捕后,检察机关认为:仇某发布的微博,侵害了祁发宝等整个战斗团体的名誉、荣誉,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网络诽谤的相关解释,已涉嫌寻衅滋事罪;仇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定,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处理;仇某的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审查起诉后,因本案系新罪名案件,没有类案和量刑指导意见参考,建邺区检察院在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邀请群众参加听证,听取量刑意见。检察机关对仇某依法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仇某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4月26日,建邺区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同时,检察机关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听取祁发宝和其他烈士近亲属意见后,请求判令仇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同年6月25日,仇某在《法治日报》及法制网发布道歉声明。

  【指导意义】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的本意作适当解释。在同一案件中,侵害的群体中既有已牺牲的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的名誉、荣誉被侵害的,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犯罪对象予以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可参照网络诽谤案件的解释规定,并可结合案发时间节点、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依法协同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诽谤可视情节适用公诉程序

  2020年7月7日,郎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快递驿站内,偷拍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女),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此后郎某、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可信度,两人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郎某将上述聊天记录截图39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微信群,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8月5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7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2.6万)、7个微信公众号(阅读数2万余次)及1个网站(浏览量1000次)等网络平台,引发的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8月至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络热议。其中,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给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

  【检察履职情况】2020年8月7日,谷某就郎某、何某涉嫌诽谤向公安机关报案。郎某、何某被行政拘留9日。10月26日,谷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受理并对郎某、何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相关事件及视频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蔓延,检察机关认为,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但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此类自诉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在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下,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并对侵害被害人人格权与社会秩序、公众安全感遭受破坏的相关证据一并收集固定。

  2021年2月,余杭区检察院依法对郎某、何某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对二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广泛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如果破坏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的,应当认定为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网络诽谤被害人通过自诉很难实现权利救济,更无法通过自诉有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果网络诽谤犯罪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依法处理好程序转换,适用公诉程序。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司法,及时有效打击了犯罪,加强了对公民人格权的刑法保护,维护网络社会秩序。

  在全面固定数据基础上认定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柯某是安徽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者,开发了“房利帮”网站。2016年1月起,柯某开始运营“房利帮”网站并开发同名手机App,以对外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柯某对网站会员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进行现金激励,吸引掌握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另案处理)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提供信息,有偿获取了大量包含房屋门牌号码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

  自2016年1月至案发,柯某通过运营“房利帮”网站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以会员套餐方式出售获利达150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2018年7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柯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柯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包含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认定个人信息数量,应当在全面固定数据基础上有效甄别。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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