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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场地闹矛盾 广场舞引发名誉权纠纷案
作者:徐琛 李雯   发布时间:2022-02-15 11:13:41


  老骥伏枥,退休续舞夕阳曲。原、被告因爱好广场舞而加入同一舞蹈队,后一言不合起争执,一气之下闹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广场舞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汪某、凌某均为广场舞爱好者,双方原系宣城市区某广场舞健身队的成员。二人之间因为团队管理上的琐事发生矛盾,凌某于2021年5月退出该健身队,另行组建了一支舞蹈队。2021年10月18日晚,汪某、凌某为在市区某广场使用场地的区域范围发生了争执。同年12月3日,汪某将凌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汪某称在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凌某一直对自己进行造谣、诽谤、诬告,不仅捏造事实向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投诉,更在公共场所对汪某进行污蔑诽谤;汪某在向凌某发出律师函后,凌某再次向有关部门投诉,污蔑汪某集资乱收费卖服装,,严重损害了汪某的名誉。

  凌某辩称,自己并没有到机关部门反映问题。二人争执的起因是汪某向凌某提出转让场地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后,粗暴地使用大音箱播放高分贝舞曲,干扰了凌某舞蹈队的正常健身活动,引起公愤。部分队员指责汪某的不当行为,并不是对汪某的造谣和污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汪某认为凌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并据此判定社会对其的评价降低,故对汪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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