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乐平一石材店老板孙某鲁因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孙某鲁在经营乐平某石材店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资金无法周转,拖欠民工吴某良、舒某富等17人工资款共计19万余元。2020年8月中旬,孙某鲁在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离开乐平,且无法联系(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微信不回),逃避支付员工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鲁采取逃逸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考虑到孙某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某鲁明确表示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者在企业出现问题时, 即使暂时不能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也不要一味采取逃避的方式,要勇于直面问题,正确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否则不仅要继续支付报酬,自己还可能面临坐牢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