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因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被判刑。
被告人朱某某2016年6月在瑞昌市五里桥新城风尚经营某餐厅。餐厅自2019年1月至7月份,未支付某某、程某某、张某等12名劳动者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66929元。2020年1月7日,12名劳动者向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朱某某拖欠工资。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多方联系朱某某处理欠薪事宜,被告人朱某某仅支付张某的14466元工资,其余劳动者工资报酬52463元仍然拖欠。2020年11月16日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1月间,瑞昌市劳动监察局监察人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被告人朱某某,要求其配合处理工资事宜。被告人朱某某未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未到场配合处理,并且更换电话号码,逃避支付义务。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亲属主动帮助其支付所拖欠劳动者工资5246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酌情可从轻处罚。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后,依法对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