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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殴打司机 河池一女子妨害安全驾驶获刑
作者:罗铁真   发布时间:2021-08-05 15:37:16


梁某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在公交车行进过程中,不顾全车驾乘人员安危,对公交司机进行干扰甚至大打出手,这种行为实在害人害己。8月4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河池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因在公交车上殴打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7日13点11分,被告人梁某在金城江某客运站前公交站点乘坐公交车返家。上车后,梁某认为驾驶员杨某在其未坐稳时便启动车辆而出言指责,后因对杨某的回答不满,引发争吵。争吵间,梁某冲到驾驶室旁,试图越过安全防护栏与正在驾驶车辆的杨某扭打 ,未遂后又用外套朝杨某头部、面部甩打,杨某被迫靠边停车,直至车上另一名乘客上前劝阻,梁某才回到座位,杨某则重新启动车辆,但双方言语上的骂战仍在持续。13点13分,梁某随手捡起车内的扫把隔着安全防护栏攻击杨某,导致车辆再次停车,驾驶员杨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13点16分,返回座位不久的梁某不顾劝阻,再次手持扫把冲到驾驶室旁朝着杨某击打,并将公交车驾驶室的安全防护栏钢化玻璃被击碎。

  随后,梁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机关控制。同年7月2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梁某涉嫌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结合案发时间、路段、车上乘员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梁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安全驾驶,关系到道路安全以及一车乘客的安危。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希望被告人梁某、公交驾驶员杨某以及旁听人员都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审判长覃文努在宣判后说道。

  法条链接: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修正,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法条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条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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