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9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通过抓捕和在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得22只蛤蚧用于泡酒;使用铁夹在某甘蔗地捕获一只猴子,用猴子骨架泡酒。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上述死体,经鉴定,22只蛤蚧死体均是壁虎科大壁虎;疑似猴子骨架均为猴科猕猴。大壁虎、猕猴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法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