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毒品犯罪势头,2021年6月25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对3起毒品类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其中,被告人陈某亮等18人贩卖毒品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亮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德交易次数共107次,金额共162665元,以上资金均是陈某亮向王某德购买毒品的毒资;被告人杨某频繁贩卖毒品给陈某亮,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5日,陈某亮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交易次数共15次,金额共计16900元,以上资金均是陈某亮向杨某购买毒品的毒资;被告人陈某亮、陆某林、李某明、赵某才、李某婷、陆某琴常常纠集在一起,吸毒贩毒,以贩养吸,组成贩毒团伙。陈某亮组织、指挥该团伙的毒品交易;陆某林、李某明、赵某才根据陈某亮安排,帮忙运送毒品,收取毒资;李某婷、陆某琴根据陈某亮安排,帮忙进购、运送毒品。被告人陆某、王某睿贩卖毒品2起;被告人罗某汉、韦某鸥、李某威、黄某先、黄某、李某罗、韦某满多次贩卖毒品;罗某欣贩卖毒品1起。
2021年3月24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亮等18人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亮等18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杨某、李某婷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