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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大盗”跨省作案18起 被判有期徒刑11年
作者:何永丽 游柯钦   发布时间:2021-06-07 14:37:19


  近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某盗窃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12年3月6日,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分别到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广西凭祥市专门盗走停放在工地的挖掘机上的电脑主板、显示屏,并将盗得的电脑主板、显示屏带到湖北省武汉市销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共作案18起,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35750元。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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