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商品买卖的幌子,以高额利润为回报,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广泛吸收资金,集资后不仅不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反而为诱使更多人投资,将后吸收的投资款用于前投资款的还本付息及股东分红,最终无能力返还集资款。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等12名被告人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十万元;对其余10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等人投资某网络平台亏损。为了挽回损失,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等人于2018年年底商议成立新平台,复制之前所投资网络平台的经营模式,诱骗被害人投资新平台。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了规避被公安机关查处的风险,经商议委托他人在香港注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雇请他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办公地点设置在广德。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等12人均系该公司股东,打着挽回投资款的名义,利用投资人员止亏的心理,用商品买卖为掩护,诱使被害人投资该平台,集资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该平台于2019年4月中旬倒闭,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等人骗取胡某某、孙某某等59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