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日前分别开庭审理并判决了两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欧某和被告人王某均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不同刑罚。
在被告人欧某拒执罪一案中,欧某于2011年8月20日向蒋某借款50000元,后经多次催讨,欧某偿还了5000元后再不还款。2017年5月10日,苏仙区法院判决欧某偿还蒋某借款本金45000元。判决生效,欧某不予理睬。2017年8月23日,蒋某向苏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欧某均不理会。2018年8月至11月间,欧某的银行账户先后存入资金共计35400余元,但欧某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和个人开支,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导致该院的生效判决未能执行。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被告人王某拒执罪一案中,王某夫妇欠何某三十余万元,多次催缴不还,甚至在王某领取了另一起案件的还款15万元后,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案发后,王某归还何某欠款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家属代其归还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何某的谅解,被害人何某请求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严厉打击,一方面体现了维护法律权威的决心,避免让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沦为“一纸白条”,另一方面,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