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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滥用职权被判三年九个月
作者:毛奶全 刘陵雄 发布时间:2020-10-27 14:40:21
庭审现场。 10月22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刘某峰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峰在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期间,明知其分管辖区内违建行为人陈某、池某华、黄某荣(均另案处理)等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将两座工业厂房违法改建成商品房进行出售,其碍于与黄某荣的亲友关系,接受黄某荣的请托,收受黄某荣、陈某等人贿赂款,多次授意分管部门干部雷某鸣(另案处理),要求在陈某、黄某荣等人建房过程中给予关照。之后,雷某鸣以在不破坏建筑大梁前提下拆除层板等方式对两处违建“宽松执法”,放任违法建设,致使一座工业厂房被改建成商品房对外出售,另一处厂房被改建成五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达1888.2平方米。上述两处违建引发周边群众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2020年初,经媒体报道,涉案两处违建的新闻报道浏览次数超过五万次,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查明,被告人刘某峰先后利用对辖区内“两违”建筑行政执法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款共计28万元。案发前后,刘某峰退出赃款28万元。 福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万元,数额巨大;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调查期间,提供他人违法线索,并经查实,且退出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据此,福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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