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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调解十问:调解或不调解,答案就在这里
作者:陈龙江 发布时间:2020-10-14 13:20:12
你是否曾经或者正在犹豫“调解或不调解”?担心调解只是拖延时间?已经失去信任还有无必要调解?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昆仑法庭结合当事人最经常提出的疑问和真实案例,希望能为您逐一解答! 1问:已经对对方失去信任,还有必要调解吗? 答:在法院主持下形成调解书,与判决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即当天达成调解、当天生效。相对于判决而言,无需等待上诉期限届满,且避免了上诉风险。即使仅为了促使对方尽快履行义务,也应当积极参与调解。 案例:被告林某拖欠原告黄某借款本金35000元,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林某分2期偿还35000元,并明确每期偿还时间,还约定如未能按时偿还任一期款项,林某在偿还本金基础上,还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问:一时无力还款,但又不想当“老赖”怎么办? 答:调解中可协商约定分期还款的方式,只要根据自身还款能力,争取对方谅解宽限,并确保按时足额履行,就不用担心成为“老赖”。调解协议中还可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任一期债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告调解后再次逾期,原告无需等待各期款项均到期,即可直接就全案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被告黄某多次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原告杨某保养、维修,而后经结算尚欠维修费3723元,但受疫情影响,黄某确实无力一次性偿还欠款。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黄某将所欠维修费分三期履行,并约定如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任一期款项,杨某有权立即就全案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3问:担心还款时联系不上对方或者不想联系对方,如何履行? 答:双方可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收款账户等信息,减少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案例:被告张某拖欠原告卢某借款本金55000元,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张某自2020年7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并约定了前述款项需转入卢某指定银行账户,明确了卢某的收款账号、户名、开户行。 4问:建设工程等可能需要依赖评估、鉴定程序确定事实的纠纷,是否不能调解? 答:只要调解内容合法,不影响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进行评估、鉴定,而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共同确认基本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 案例:实际施工人李某起诉要求甲公司、政府某局支付工程款,虽然双方起初对工程量、工程款存在一定争议,但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半天时间对各项签证单据的核对确认,最终以寻求最大共识的思路,达成了调解协议,明确了尚欠款项及各方付款义务。 5问:法定继承人之间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由其中一人继承全部遗产,部分在外地的继承人能否不到场调解? 答:法定继承纠纷调解需要法定继承人全部参与调解,如果部分法定继承人因身体等原因不便前来法院,可采取远程视频、法官上门等灵活方式,确保其参与调解的权利。 案例:原告蒙某与其大哥、二哥、三姐及母亲杨某,在蒙某父亲过世后产生法定继承纠纷,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由杨某继承蒙父的全部银行存款,由蒙某与其二哥继承房产。但三姐因腿脚不便,在外地不愿前来参与调解;母亲杨某年事已高,不便出门。最终,法院与三姐、母亲杨某均通过视频方式确认其真实调解意见,并录像存卷。 6问:不知道被继承人银行账户的具体金额,能否进行法定继承调解? 答:只要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具体金额以银行核算为准。 案例:原告李某与其大哥、三妹产生法定继承纠纷,而后经协商由原告李某继承银行存款,由于不知银行密码,亦无存折等可见余额,故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存款本金及利息由原告继承(具体数额以银行核算为准)。 7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林木价值但交不起评估费,如何调解? 答:可参照政府征收、拆迁等相关补偿标准,在双方协商确定林木价值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案例:被告某学校围墙因年久失修倒塌,压倒了原告张某的荔枝树,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参照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确定荔枝树价值。最终,结合林木类别、直径等因素,调解约定由学校向张某赔偿损失2500元。 8问:交通事故中涉及停运损失未经评估,能否调解? 答:可考虑以其他案件评估结果作为参照,区分出租车、厢式货车、拖挂式货车等车型,并结合运输路线、运营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进行调解的事实基础。 案例:原告卢某驾驶厢式货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参照同年度另案中关于厢式货车停运损失的评估结果,调解确定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45200元。 9问:合同中涉及到多项义务需要依次履行的,担心再生变故,如何确定调解方案? 答:涉及有一定履行顺序的多项义务,为避免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因部分内容履行不畅,导致在调解协议之外又生争议的情况;应在调解方案中预设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并明确不同情形下如何履行的问题。 案例:原告潘某向被告陆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潘某支付首付款后,陆某迟迟未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法院调解,双方确定了潘某申请财产保全解封时间,陆某清偿贷款并办理解押、过户手续的时间,潘某申请购房贷款的时间等调解方案,还就如果陆某未能顺利解押、二手房贷款未能及时放款等情形如何履行予以约定。 10问: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法院在调解中是否对借贷本金、利息等不作审核? 答:调解秉持合法、自愿原则。法院主持调解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虚增的借款本金、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不法债务(如赌债)等,均不予确认为调解内容。并且,对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而后又以借条形式确认欠款的,仍需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 案例: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韦某供应出售沙子,由于韦某逾期数日未付款,由被告韦某出具借条确认尚欠本金19240元。法院调解过程中,经核算,韦某实际应付货款为17000元,超出部分系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确应承担一定违约金,但仍应以实际欠款为基础,审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经协商,李某同意免去违约金,所欠货款由韦某分三期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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