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自2018年至今所审结的三起涉恶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功能,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恶刑事犯罪的鲜明态度和积极作为,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
案例一:莫某某等人为争夺石料供料权犯罪团伙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永福县百寿镇石龙村花岭至东脚贫困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建设期间,为争夺该路段工程的石料供应权,被告人莫某某、黄某、罗某某和黄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多次滋扰工程施工,威胁施工方使用该团伙提供的石料后又以价格过低停止供料,并不许被害人王某某供应石料,遭到拒绝后,追逐殴打,致王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裁判结果:永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莫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息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要致富先修路,道路硬化工程是贫困村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案中被告人为抢夺石料供应权,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滋扰工程施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本案依法对四被告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决心和担当。
案例二:廖某某等人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简介: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吃喝娱乐、免费提供毒品让未成年人吸食等方式,笼络刑满释放人员石某某、缓刑考验服刑人员刘某某和无业人员吴某某等人,逐渐形成以廖某某为纠集者,刘某某、石某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达到聚敛钱财的目的,该集团使用威胁、打骂等方式,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人在永福县城、鹿寨县城及桂林市区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及在校学生。该团伙还以威胁、恐吓等方式限制多名未成年人人身自由并敲诈勒索财物,入室盗窃,为非作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永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廖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息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尤为保护,并明确规定应严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本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切实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未成年人保护同频共振,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受害女性中大多数因缺乏信仰、家庭教育缺失等原因而成为不法侵害的目标和猎物,有的甚至成为涉恶犯罪分子的帮凶,我们呼吁未成年人应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家庭、学校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携手打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案例三:毛某等人敲诈勒索柑橘种植户恶势力团伙案
基本案情:自2013年起,被告人毛某、白某某纠集毛某某、韦某某等7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采用威胁和堵路挖路、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2016年5月,毛某利用新当选为村民小组长的身份,趁柑橘采收上市之机,组织、指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开会商量后,堵路挖路阻止运输柑橘车辆通行,强行索取被害人韦某人民币18万元,该款部分用于村里修路修坝。之后被害人韦某被迫将其租赁种植柑橘的土地免费转租他人,案发后,其全部经济损失已经通过追缴和退赔方式得以挽回。
裁判结果:永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毛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息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种植户到农村承包土地种植果林,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虽然本案中筹钱经过部分村干部和村民讨论决定,但不能以此代表该村包括老村干部在内村民的真实意见和总体意见,即使部分资金用于村里修路修坝,也并不能以此否认敲诈勒索款项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发展经济改善环境需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和行为来实现。通过本案,对该涉恶团伙的依法严惩,进一步净化了农村投资环境,我们呼吁建设美丽和谐乡村需要敬畏和遵守法律,村干部理应如此,村民们也应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是扫黑除恶的收官之年,永福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攻坚克难,公正司法,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战,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正一方风气,为建设平安永福、法治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