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姜某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阳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下半年以来,姜某某以成立的“浦城县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据点,非法高利放贷谋取大量非法利益,拉拢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加入组织,逐步形成以姜某某为首,邓某某、陈某某为骨干成员,季某某、吴某某等1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浦城城区多次有组织的通过非法强索高利贷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供组织成员日常开支和消费,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浦城城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群众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浦城城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建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姜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邓某某、陈某某2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季某某、吕某等13名一般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为强化“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建阳法院还依法对姜某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并处34.2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姜某某等6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