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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申请再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作者:邹国宝 发布时间:2020-07-16 11:58:51
2016年,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申诉和申请再审审查案件10件,通过审查进入再审2件;2017年,受理20件,进入再审5件;2018年,受理38件,进入再审12件(其中涉及农业专业合作社案件5件); 2019年,受理29件,进入再审11件。虽然2019年受理总数比2018年减少了9件,但进入再审数只减少了1件,总体上,进入再审的数量和比例基本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的增多,一是导致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不稳定,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二是使当事人走再审救济途径,导致司法劳动重复,增加了诉讼成本,延迟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较多地耗费了司法资源。三是当事人走纠错程序,涉诉案件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审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适用实体法律不当。有部分案件存在适用实体法律不当,由此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当。比如一涉及保险合同的案件,由于错误引用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出变更判决,结果判决无法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不当。有部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按民诉法及其解释规定的条件去适用,有的是突破了规定的标的额即法院、法庭所在地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有的是突破了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前提,结果当事人对裁判不服时,不能提出上诉,只有走再审程序。比如有些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本身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件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仍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时,只能申请再审或申诉。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部分案件,在通知被告应诉环节存在送达不合法问题。比如有的是以法院专递方式通知被告应诉,而专递非当事人合法有效签收,有的是当事人的邻居签收,有的是当事人的朋友签收。法官也未再核实即缺席判决,导致案件在执行时当事人对案件的存在及裁判才知晓,但案件早已过上诉期,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只能申请再审或申诉。 四、案件基本事实的确认存在瑕疵。即对证据审核不够严谨,对案件事实把关不严,最终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当,即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出现较大偏差,导致裁判不当和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案件数量整体上升,工作量也成倍增加,对案件的审理难以做到“精耕细作”。2016年新蔡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2844件,2017年受理4729件,2018年受理6388件,2019年受理7640件,案件数量增速飞快,使法院劳动量成倍增加,而办案法官基本未增加,法官的办案精力有限,导致案件办理较粗,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增大。 二、法律查阅不到位,法律适用不当,且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如涉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案件,因缺乏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有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及查阅,对涉及农业专业合作社主体的案件,简单地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状列诉讼主体(由于认识错误未将农业专业合作社列为被告),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错误。还有不当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及不当送达问题,均是由于重实体轻程序造成的。如果承办人在案件审理中,能够多耐心的查阅法律、法规,多与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沟通、交流,更好地尊重和遵循程序法,这些问题是能够避免的。 三、法官对矛盾的化解、纠纷的解决不到位。由于案件数量增加,法官存在案结“自己的事了”,而未实现案结当事人的事了的效果,矛盾、纠纷的解决不到位,裁判后的答疑工作做的不够。 四、审判监管缺失。审判实践中,“由审理者裁判”落实的已经很到位,但“由裁判者负责”缺乏落实。理论认为,此时的监管工作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但具体如何操作是空白,最终导致民事审判质量的监管缺失和质量出现问题。 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解决纠纷的联动机制。法院办案质量出现的问题,客观上与法院当前的案多人少、案件数量及劳动量与法院的审判力量不能匹配有一定关系。多年来,社会在呼唤解决纠纷的联动机制,但最终是呼唤的多,落实的少,法院、法庭依然是所在地“人气最旺”的地方。如此多的案件,要求法官都把它办成精品,缺乏精力。为此,需要有关领导和部门重视,真正建立健全解决纠纷的联动机制,将纠纷分流、化解在其它职能部门,使法院有更多精力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精品案件、导向案件。 二、加强对审判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的监督管理机制,特别要加大裁判前和裁判中的监督。这方面单靠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批结案时的监督是不够的,也是为时较晚的。这就需要加强院、庭长的审判监管责任,同时需要配备专门的机构、人员来完成该项工作。再者,把监督放在裁判前和裁判中,少干“亡羊补牢”的事情,当事人也能减少讼累,及时维护合法权益,法院也能节约资源。 三、加强业务学习。法官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认真、及时地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研读有关指导性案例,并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确保法律知识的丰富、更新和完善。另外,要加强法官之间的学习、交流,取长补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具有并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政治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政治素质是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宗旨的前提和保证。法官要办好案,必须有端正的政治态度,必须具有应有的政治修养,在此基础上养成应有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正确地运用审判权为当事人服务,为社会大局服务,否则,业务能力再好,也不能保证审判权的职能作用的发挥,从而影响着案件裁判的质量,影响着司法为民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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