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夏祥勇将一纸手写协议撕毁,被执行人肖某通过支付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偿还借款本息共75万元,一起长达六年多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终于按下“停止键”。
2012年,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肖某以及案外人潘某合伙开办了一家服饰有限公司,刘某占股40%,肖某占股25%,潘某占股35%。2013年,潘某退出,其所占股份按原实际出资金额作价98万元转让给刘某摸和肖某,其中刘某受让15%,肖某受让20%。按所受让股份比例计算,肖某应支付潘某56万元,由于肖某当时没有现金支付,肖某向刘某出具借款金额为56万元的借条,然后由刘某替肖某向潘某支付增股20%所需的56万元。事后,刘某、肖某、潘某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股东及股份变更登记。肖某按借条约定向刘某按月偿还利息至2015年1月,后又偿还了借款利息17万元,余下的借款本息,肖某迟迟不肯偿还。同时,上述服饰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解散。
由于经多次催收未果,刘某将肖某诉至了武冈法院,一审判决由肖某偿还刘某借款本息97.24万元,肖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由于肖某拖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遂在2020年4月28日申请执行。
该案执行员夏祥勇在调查时了解到,肖某对刘某在案外某些事情的处理上意见分歧很大,是肖某拖着迟迟不肯还钱的主因。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执行员于是多次不厌其烦地做双方思想工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试图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解开双方的心结。在第六次调解现场,通过执行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卸下了心防,放下了成见,同意各退一步,达成了由肖某一次性支付给刘某75万元,刘某自愿放弃剩余本息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