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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20-05-09 13:58:52
论文提要: 近日笔者在网络上读到新华社11月12日发布的《1400多万人次身陷“老赖”的背后》一文,该文中提到王思聪、罗永浩等社会名人被限制高消费,贾跃亭因欠下巨额债务未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少商界知名人士因为债务未还被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或者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显示,自国内推出“老赖”黑名单以来,累计上榜者已超过1400万人次。法律如何界定“老赖”?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失信被执行人,这些名词背后有何规定和区别?我国目前对“老赖”的惩治力度到底有多大? 从王思聪被北京市二中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后,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近日又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锤子科技的罗永浩也被法院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罗永浩为此发表了《一个“老赖”CEO的自白》,称就是“卖艺也要还钱”。拖欠众多供应商货款及用户押金的戴威,也被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此外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因欠下巨额债务未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暴风集团的实控人冯鑫多次被限制高消费后,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何为“老赖”?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玉涛解释,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才是法律界定上的“老赖”。“简单说,被执行人是‘有债没还’,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钱不还’。一旦被执行人明明有钱却赖着不还,或者隐瞒转移财产等,法院就会认为其失信,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都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之后产生的概念。被执行人如果履行了义务,就不会和限制消费以及失信被执行人产生联系。“可以说,限制消费离成为‘老赖’还有一步之遥。”同时国家发改委官网信息显示,自2013年10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起,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96万人次,437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履行法律义务。 成为“老赖”原因多样,有熟人之间借款不还的,有信用卡长期逾期不还款的,也有公司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的。由于成为“老赖”和具体金额无关,近两年来,网贷行业泡沫破灭产生了大批借款不还的“网贷老赖”,金额不大但人数不少。国内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启信宝”曾在今年1月做过统计,在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负责人。据可查询的企业负责人中,董事、监事以及公司高管,包括初创企业的执行董事和监事以上的公司负责人,有近119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占比接近10%。据“法银媒”平台的失信被执行人大数据分析,自然人“老赖”名单中,年龄段在41岁至50岁的占比37%,31岁至40岁的占31%,51岁至60岁的占17%,18岁至30岁的占11%。“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限制消费令”不是简单的一纸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限制消费乃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惩戒失信的手段,目的是提高失信成本,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不要当“老赖”。此外一些城市还定期在室外大屏幕播放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警示。 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通过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大肆挥霍,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构成了严重挑战。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有效地推动了“骨头案”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其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尊严与权威,让“老赖”无处藏身。 关键词 限制高消费制度 存在问题 措施和建议 一、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限制高消费措施具体运用,必然涉及适用的具体范围。对于高消费的范围,目前最具体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妥之处,如果一概予以限制,势必对被执行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将可能给被执行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仅仅考虑到其申请执行人利益,应结合各地法院实际情况适时增减,并将具体种类、数额标准及具体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更新。由于高消费事项具有变动性,为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对何谓高消费做一个界定,使其增减有据可依。[1]“高消费”很难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界定,可以用“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这一概念来细化对高消费的标准界定,即高消费可以被认定为被执行人有法定债务拒不履行,但其生活长期处于或者超过了当地的一般居民。而“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则应当由法院根据当地农民、城镇职工年收入的平均标准以及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二、限制高消费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发挥了其应有的效果。但一线的办案人员反映,这一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以下的问题。[2][3](一)法院监督被执行人高消费困难。法院对于被执行人不可能全天候监督,很难知道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活动,监督质量大打折扣。再加上有的被执行人身在外地,监督更成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限制高消费制度的协助单位,除了传统的房管、土管、车管等部门外,还涉及到航空公司、私立学校、铁路部门、保险公司、高档宾馆等部门。在大中城市,这些部门都不是只有一家,很多时候,如此多的高消费场所,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都无法送到,更谈不上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活动进行监督。在限制高消费令的对象和方法上,法院系统的执行人员长时间以来缺乏行之有效的执法专业化训练,在查证和掌握被执行人高消费时思路不够清晰,方法又太直接和简单,过分注重对被执行人本身的掌控以及追踪,反而忽略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流动情况、消费动向,或者忽视了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与第三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企图恶意转移对财产来继续其违法高消费的行为。再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和直接或间接行政干预的盛行,限高令的有效执行也变得步履维艰。执行的兑现涉及利益格局的调整,在利益调整中,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执行有其客观必然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只要有区域经济,就会有地方保护主义。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法院进行限制高消费令的工作就越发步履维艰了。(二)由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涉及众多行业及部门,真正落实并充分发挥威力仍很困难。目前的现状是行业及部门呈分散经营状态,管理信息未统一联网,这给法院执行带来较大的负面作用,因为执行法院不可能向每一个航空公司、火车站、轮船公司、星级酒店等送达 《限制高消费令》。实际操作中,执行法院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某些单位或场所送达《限制高消费令》,这限制了《限制高消费令》的适用范围,导致被执行人依然可以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进行高消费而未受惩罚,这是规定的局限所在。 例如如果全国范围内的机场不能对旅客登机管理信息统一联网,真正做到在国内任一机场布控则全国机场均布控,则执行的成功率难以大大提高。另外协助执行单位考虑自身经营利益,对于法院的执行活动不配合、不协助。造成调查取证难度巨大,在实际情况中,申请执行人实现自己这一权利的情况常常不尽如人意,对相关法益的保护常常也是难度巨大(三)[4]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发布存在问题。限制高消费令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知悉,以便对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行为进行举报。在最高人民法院起草 《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过程中,有些人认为为了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举报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但是有可能形成一种特殊的职业,以跟踪被执行人举报其行为来赚钱,引发一些恶性案件。与此同时各地操作起来的形式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四)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它的强制程度仅次于司法拘留,应当妥善适用,严格掌握限制的对象和条件,极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发现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侵害的问题时有发生。现在执行人员在监察能力上的捉襟见肘,[5]现代的司法活动中,相机正在成为一种新警具。被执行人可能面临端着相机或摄像机的零距离拍摄,但是缺乏法律依据,免于恐惧的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造成了行为监管直接异化为“人身监控”,也使当前相当一部分百姓将法院直接执行等同于“抓人”,损害了法院的执行形象,充分说明了我国目前法律界中有在着严重的民事管理刑事化的错误观念,彻底的摒弃和排除这种有害的认识,恢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管理的本来面目,就必须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个人消费公开的制度。否则合法规制高消费,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就无从谈起。(五)操作标准和认定能力缺乏。对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解释的步伐还是赶不上新的奢侈品和高消费行为的步伐。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不顾财政收入实际,胡乱上马大量工程而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是欠账政府依然大量的公款高消费。而由于财政和权力的掣肘,以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构及时对这些“老赖”政府发布限高令,实际上往往也是对他们无可奈何的。这种情况下就丧失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在我国立法上行政机关法人与公民平等,是不能也不应享有特权的。(六) 执行配套措施缺位。如何发现、监督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法院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的名单信息的措施,由于媒体一般限于《人民法院报》等与法院相关的媒体,而且时效性较强,虽然能对被执行人造成一定影响,但效果并不理想。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乘坐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等,都将纳入高消费的范畴予以禁止。应该说,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有着现实意义的。因为不少“老赖”们,在欠债不还的同时,却过着花天酒地的高消费生活,这是对司法权威性的公然挑战。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更是不能接受的。必须看到,限制高消费制度只有司法解释,没有得力的措施跟进,对“老赖”们来说,就不会产生威慑力量。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继续探索。(七)征信系统记录需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才能产生实际的效果。协助单位所能做到的也很有限,不可能像法院一样密切注意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限制高消费制度,需要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惩戒机制。这些措施是限制高消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有的限制高消费制度没有完善,而其他执行配套措施的缺位下,限制高消费制度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结语 总之,限制高消费令是新生事物,事关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对于其出现的问题研究,应该说都是一种探索。笔者衷心希望人们对它的分析能够健康而深入,改善它在司法机关执行,社会场所协助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促进制度的完善和进步,从而更加有效的起到它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强大而又独特的用,让这1400万这个数字日渐减少。 注释:
[1]梁红照《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第10卷 法律出版社,2004.181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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