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女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进行宣判,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自河南的被告人张某,案发前暂住于富川县富阳镇。2019年6月30日,张某应周某某的嫖娼要求,将当时年仅13岁的何某某介绍给其嫖娼,并收取了周某某的嫖资1600元。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张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14岁以下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介绍卖淫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张某介绍他人卖淫并收取嫖资,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定罪量刑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