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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米酒变色”诊病 广西富川冒牌医生售假药获刑
作者:蒋艳婷 发布时间:2020-05-08 10:49:04
庭审现场。 被告人黄某金。 5月6日,一男子因假冒医生资格,以穿心莲、保济丸等制作药品并向他人销售,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金冒充医生在富川县莲山镇以收购草药为由与李某通搭讪,后将混有药粉的米酒涂在李某通妻子手心,米酒“变色”后,便称其妻子患有颈椎病,以30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了三袋“五行淤血丸”。之后唐某通儿子通过微信、电话再次向被告人黄某金购买了300元药品。经检验认定,黄某金制作的“五行淤血丸”为假药。9月28日,被告人黄某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5、6月开始,被告人黄某金到药店购买穿心莲或六味地黄丸、保济丸等药品后,将其制成“百草活血丹”、“八珍活血丹”、“五行淤血丸”,并假冒医生资格和姓名到各地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金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并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黄某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案中,黄某金自制药丸,骗称为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秘制草药并进行销售,影响他人病情治疗,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承担以上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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