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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 诉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获支持
作者:章俊棋 发布时间:2019-12-26 09:53:24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瑞昌某木业公司自2018年5月1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据悉,2018年5月11日,廖某某在被告瑞昌某木业公司工作,在5号锯台从事接板工作,工资按接板方量计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6月20日中午,廖某某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8月5日,瑞昌某木业公司向廖某某支付了工资7677元。廖某某认为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向瑞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裁决没有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廖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瑞昌某木业公司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临时雇佣关系,请求法院维持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而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从该条规定的三个方面进行考察。结合本案来看,第一,原告廖某某、被告瑞昌某木业公司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瑞昌某木业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的日常工作内容主要是接板工作,其在5号锯台接板是受被告的安排,被告每天派员对锯台接板情况进行统计,根据统计情况制作出车间生产日报表用于结算原告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三,原告从事的锯台接板工作是被告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也是核心业务组成部分。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瑞昌某木业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瑞昌某木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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