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报酬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方面反映了雇主法律知识的缺乏,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雇主对法律的视若无睹。包工头张某因久拖农民工工资不付,被其雇佣的杨某诉至法庭,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三日内支付拖欠工资。
2018年,张某承接某公司在劳务工程后,自行雇请杨某按其要求进行施工,双方约定工资按日计算。期间,杨某共向张某提供劳动用工115天,至今张某仅支付杨某工资3 000元,剩余工资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付。杨某无奈之下将“包工头”张某起诉。
庭审中,张某称,杨某在其诉称的时间段内确为其提供劳务,但该时间段内下雨天未开工,且工程尚未完工杨某即离开,为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张某承包某公司劳务工程后,自行雇请杨某从事具体劳务施工,期间杨某共为张某提供劳务用工115天,张某应按双方约定的日薪工资标准支付杨某劳动报酬;张某辩称的杨某工作期间包含下雨天、杨某下雨天没有实际工作的观点,因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张某的该辩解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拖欠杨某的剩余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