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吉林省白山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延生一审获刑12年
作者:刘中全 发布时间:2019-12-24 09:58:17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19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白山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延生受贿、滥用职权、单位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延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延生利用其担任吉林省白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至2014年,在工程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至2017年多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23万余元。 被告人王延生在担任白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于2012年3月至6月,在为该局长春办事处购置办公用房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359万余元。 被告人王延生在担任吉林省白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于2010年5月,向工程承包商索要一台价值183万余元的雷克萨斯LX570越野车作为单位公务用车,由白山市交通运输局实际支配使用,后多次在工程承揽、资金结算方面为该工程承包商提供帮助。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延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财物;在办理公务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单位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单位受贿罪。王延生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单位受贿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法制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