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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知名白酒 2被告人分别获刑共处罚金8万元
作者:李雯   发布时间:2019-09-04 13:23:23


  为牟取私利,吕某多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茅台”等知名白酒,加价销售给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等地的14家超市。王某从吕某处购进这些假酒并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销售。日前,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吕某多次从卖家“口子窖酒”(手机备注名)、涂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入“茅台”、“五粮液”、“口子窖”、“洋河”、“古井”等品牌白酒,共计1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吕某陆续将上述白酒加价出售给宣州区、郎溪县等14家超市,销售金额共计149990元。

  被告人王某(某超市经营者)明知被告人吕某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予以购进并加价出售给街道居民等消费者,销售金额共计103617元。

  2018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吕某、王某在超市门前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扣“茅台”酒30瓶、“五粮液”酒36瓶、“古井”酒40瓶,共计价值27200元。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某位于宣州区济川办事处某社区的仓库中查扣“茅台”酒42瓶、“五粮液”酒60瓶、“洋河”酒66瓶、“口子窖”酒158瓶,共计价值62585元;从被告人王某经营的某超市内查扣“茅台”酒2瓶、“洋河”酒22瓶、“口子窖”酒12瓶,共计价值7443元。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茅台”、“五粮液”、“口子窖”、“洋河”、“古井”等品牌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需承担销毁假酒及包装材料运费、装卸费、假酒破碎费等费用共计6000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吕某、王某销售的假冒白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吕某、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吕某销售金额149990元,尚未销售的货值89785元,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103617元,尚未销售的货值7443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吕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均含退出的五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若干白酒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王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宣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已刊登),向购买、饮用过其销售假酒的消费者致歉,并缴纳销毁假酒及包装材料运费、装卸费、假酒破碎费等费用共计6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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