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宣理一起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顺昌县林业局出庭支持公益起诉,林业系统、乡村干部等30余人到庭旁听。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被告人蔡某妹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蔡某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另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二被告人在限定期限内复绿补种,进行民事赔偿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蔡某妹、蔡某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用油锯将其经营的山场中的阔叶树进行砍伐,被砍伐的树木全部遗留在山场。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的阔叶树245株,立木蓄积量64.9188立方米。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蔡某妹、蔡某有到建西林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顺昌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蔡某妹、蔡某有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45株阔叶树被毁,其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该生态公益林被砍伐林木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人民币14.77万元,该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为人民币10919元。据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前,二被告人共同缴纳了部分赔偿款用于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妹、蔡某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本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蔡某妹有前科劣迹,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妹、蔡某有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主动对被破坏的山场进行补种、管护,在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情况下,积极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赔偿,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对生态功能进行修复的目的,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因被告人蔡某妹、蔡某有滥伐的是国家级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对生态的损害主要表现为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四个方面的功能的丧失,为保护国家林业资源,改善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二被告人应当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故判决二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被毁坏的生态公益林地进行补种,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若不能按期履行修复生态的法定义务,仍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此外,二被告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毁坏的生态公益林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人民币14.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