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杨向新贩卖毒品案经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杨向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在办理胡家林运输毒品案中,江州区检察院发现杨向新有向胡家林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公安机关未对杨向新进行立案侦查。江州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6月12日依法向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查明杨向新贩卖毒品给胡家林的犯罪事实,立即对杨向新贩卖毒品案进行立案侦查,于2018年10月16日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杨向新在崇左市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南二巷家中将一包疑似毒品物卖给胡家林,当天胡家林携带该包疑似毒品物返回江州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称量,疑似毒品物毛重为89.0克,净重为86.0克。经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含有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为55.0%。
江州区检察院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监督重点,广辟案源线索,创新监督方式,从被动变主动,加大监督力度,以案办案,将办案同立案监督有效结合,实行“谁办案、谁监督、谁跟踪”的监督机制,指定专人跟踪案件办理进程,加强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切实提高立案监督的成案率、侦破率、有罪判决率,从根本上提高立案监督的实效性、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