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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检察院一起抗诉案件获二审生效裁定
作者:蒲美玲   发布时间:2019-05-30 13:30:59


  近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桂敲诈勒索罪一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和2014 年1月至3 月,被告人何某桂以被害人吴某刚在天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发包工程期间,以吴某刚收受其人民币2 万元贿赂为要挟,以本人承包的工程项目亏损为借口,分两次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吴某刚进行威胁,向吴某刚索取了人民币现金38万元。

  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何某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桂不服提出上诉,县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何某桂敲诈勒索28万元与事实不符,确有错误,从而导致量刑不当,遂提出抗诉。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经过再审,天柱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桂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何某桂不服提出上诉,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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