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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指引功能
作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井永恒 发布时间:2019-07-08 14:55:48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延续与发展,不可脱离在我们民族文化意识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旦失去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和本民族文化的传承,司法工作的开展便会脱离社会现实、脱离我国的基本国情、使法律走向“神秘化”、“空洞化”和“机械化”,无法全面、有效、合理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容易造成群众在情感层面上与司法机关的断裂与疏远。 “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2],也是司法公信力与执行力予以彰显的理念基础。在司法工作中,以审判为核心,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恪守核心价值理念,结合我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促进价值观建设与法治文明建设的共同进步,探索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文明,是人民法院在开展审判工作中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制度自信的应然方式和必然途径,也是人民法院在开展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工作的核心任务与关键议题。 一、核心价值观与审判工作相结合的可能性 (一)理论基础同源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认同为出发点,全面继承我国优良文化传统、结合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我国革命战争、建设和改革的各个阶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自成体系,不断摸索,形成的符合我国实际国情和人民群众伦理需求的、对国民行为具有预见功能、指引功能和规范功能的道德价值观念。这就对“法治”、“公正”具体“物化”的司法审判具有理论上的充实与补充作用,为“严肃”的裁判工作增添“生动”与“详实”的表达形式,把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理论化法律原则,以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并不失法律专业性、规范性地表达出来。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二)功能一致性 “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那文化中积累起来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仍然影响着中国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存在价值,是对我国数千年文明积累下的道德观念的总结,是为了在理念上指引民众的行为、维护总体的社会稳定和政权稳定。而法律手段,尤其是司法手段,是以国家强制力维护这种稳定状态的终极手段。所以,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在社会功能上是一致和谐的。 (三)效果预期相一致 人民法院司法执法行为的目的是,以司法强制力为手段、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以审理和裁判为形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 作为我们党通过长期实践、在集体智慧上总结出的核心价值观,其提出与广泛宣扬的预期,亦是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和谐、团结、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形成“物阜民丰”的良好局面。 二、核心价值观与审判工作相结合的必要性 (一)党和人民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政治要求 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是服从党中央指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规定、要求的重要体现。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贯彻人民意志、体现党的领导、维护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与公民各项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力的表现形式。在意识形态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和全国人民向往良序社会氛围、提高道德政治取向的号召与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彰显核心价值观,便是顺应时代潮流、顺应人民意愿、服从国家利益、服从党的意志的生动表现方式。 (二)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道路发展的时代要求 “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4]“‘法治’文化通过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权威性、人权与自由的保障,从而获得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尊敬与信仰。这种尊敬与信仰是由内而生的,是判决可接受性的文化心理基础。”[5]只有将法治思想在群众中内化于心,上升为“信仰”高度,才能保证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不会造成“执行难”、“无理访”、“集体访”等“二次冲突”。这便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以正确的价值观为指引,综合运用法律专业理论,结合相关的法律依据,作出正确、公正、合理的裁判。 三、基层人民法院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知 在人民法院开展核心价值观建设,首先要从开展法官队伍的价值观理论认知工作抓起。要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中所蕴含的、对审判具有指引价值的相关智慧精华,让从事审判工作的每一名法官不仅具有过硬的审判技能,而且在政治站位上、意识选择上、哲学理论上同样遵循先进的价值指引与规范。思想建设与理论建设先行,是核心价值观在人民法院“落地生根”的前提和必要准备。 (二)核心价值观与审判实际相结合 司法裁判具有严肃性和专业性,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二十四字要求为标尺,在群众情感和法律权威之间寻求调和与均衡。 法律同样具有滞后性,其规范本身亦是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及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进行的宏观盖然性标准描述。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法律规定“言所不致”的情形,这就需要核心价值观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道德约束进行必要补充,以价值观标准来综合评价诉讼各方当事人事实的行为性质、衡量整体性利益分配,从而有效弥补传统法理层面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断层与缺失。 (三)充分发挥在审判工作中对核心价值观的彰显与传播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法院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纠纷的前沿与终端协调机制,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体验党的意志的第一视角。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自觉对核心价值观的尊重与践行,是培育人民群众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的最为生动、最为直观、最为直接的感受体验,也是弘扬社会正能量、彰显公平正义的有效宣传方式。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还要担负起价值观的引领与传播功能,通过具体案件引领社会风尚,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2] 习近平,《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3] 梁冶平(著),《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65页。 [4] 习近平,《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5] 鲍然,《论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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