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虚假诉讼频发 专家:将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
作者:王阳 发布时间:2019-05-29 10:47:46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纠纷解决的形式呈现向司法化过渡的特征。更多的人通过选择法律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达到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目的。
然而,在现实中也有部分当事人在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虚构本不存在的案件事实、构建虚假的法律关系,利用合法的诉权达到非法目的。这种行为既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以“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会上透露,近半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案件共批捕206件319人,决定起诉138件315人,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87件157人,均为有罪判决。 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虚假诉讼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虽然从形式上看,加害人是法院,但实质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第三人受害。“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因果关系清楚,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该通过立法,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虚假诉讼高发 侵害司法权威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行为。通俗化说,就是打假官司。 虚假诉讼最初仅出现在民事方面的法律条文中。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此,虚假诉讼罪成为了一个新的罪名。 据当时参与立法的一名专家介绍,设立虚假诉讼罪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刑罚的威慑力,起到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作用。 虚假诉讼是一种妨害司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参与者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其侵害的不是一般的司法秩序,而是整个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分析,虚假诉讼的特点主要有4个:一是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二是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手段隐蔽,难以识别;三是往往缺乏对抗性,调解结案居多;四是案件数量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 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详细列举了各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最高法除了联合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外,还亲自审理了我国第一例虚假诉讼案。 特莱维国际花园是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在东港市开发的一个楼盘,工程完工后,商品房的销售情况非常好,粗略估计赚了上亿元。可就在楼盘销售的节骨眼上,突然传来了消息,“房子被查封了”。 谢涛作为特莱维公司的副总经理,从亲戚朋友那儿东挪西借了270万元,加入特莱维国际花园这个项目中。房子被封,意味着他投的钱可能打水漂。他赶紧跑到东港市房管局打听,得知是特莱维公司欠了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宝公司)8000多万元的债务,特莱维国际花园还未出售的两万多平方米房屋被法院全部查封了。 面临同样困境的不仅是谢涛一个人,在丹东东港,特莱维公司还欠着两家建筑公司工程款近2000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等特莱维公司还完欧宝公司的钱,才能轮到他们这些人。无奈之下,谢涛开始申诉,但5年时间里一直没什么进展。直到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沈阳设立第二巡回法庭,才给谢涛带来了一线曙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此案后,查出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所谓借款,根本就不是真实的借款,而是“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为了躲避债务,恶意串通设计的一个局”。 通过审理,巡回法庭最后对上海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 “巡回法庭对这起案件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谢涛说。 熟人捏造事实 增加查处难度 《解释》提到虚假诉讼中的捏造事实,是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 对于捏造事实,有专家分析总结了3种类型:一是“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二是“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三是“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广州市民杨某章和其朋友就“自导自演”了一场“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 “过了不到一年就闹离婚,婚后买的房屋要分一半钱,太亏了!”每当想起这件事,杨某章心里就堵得慌。 自学法律后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吴昕,是和杨某章一起长大的发小。得知杨某章的烦心事后,吴昕出了一个“妙计”:首先,由杨某章向吴昕出具一张金额为98万元的借条,然后由吴昕到法院提起诉讼,在将杨某章和妻子徐某列为共同被告的同时,申请对夫妇两人婚后购买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等到判决执行后,吴昕再将所得钱款返还杨某章。 杨某章听完,立马竖起大拇指,连声叫好。 起初,事情进展顺利。吴昕持98万元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杨某章及妻子徐某还款。法院受理后,按照吴昕的诉讼保全申请,对杨某章、徐某共有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法庭审理中,吴昕、杨某章均对98万元没有异议。很快,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章、徐某共同向吴昕归还借款98万元。 “吴昕每月工资才4000多元,刚够自己生活,他的父母也是工薪阶层,近百万巨款从何而来?”徐某觉得此事蹊跷。 在律师的帮助下,徐某一边向中院提起上诉,一边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很快,吴昕、杨某章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下,供认了进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 中院收到徐某提交的公安机关立案信息后,认定吴昕诉杨某章、徐某民间借贷案系虚假诉讼,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吴昕的诉讼请求。 法院就杨某章、吴昕涉嫌虚假诉讼审理后,认定杨某章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吴昕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句古话,最终在杨某章身上得到了应验。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虚假诉讼的问题,首先在于一部分当事人道德观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不惜以身试法,骗取法院诉讼文书确认。虚假诉讼案件的行为人通常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往往经过当事人周密串通、精心策划,并且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形式上的合法性,使得查处的难度增大。 此外,有法律人士通过对一些虚假诉讼案例的分析,发现虚假诉讼的制造者除了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外,律师、法官等也可能成为虚假诉讼的制造者。 “对于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群,不仅适用于刑法,还可以结合律师法、法官法等与其特殊身份有关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双重制裁,如此才能严厉打击知法犯法、权力滥用的行为,同时更好地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这名法律人士说。 加大惩戒力度 强化信用建设 2018年5月15日,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活动。浙江一检察院在审查一批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了9件在法院审判阶段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2018年3月,方某等9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报酬共计133万余元。 由于目前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对方某等9人的案件予以立案。 “拖欠工资数额高,是我们审查中发现的第一个疑点。此外,原告9人属于不同工种的员工,但所欠工资的时间跨度、工资数额却基本相同,使得这个案件的疑点更加增大。”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检察官还发现,方某等9人的案件庭审时,没有一个当事人出庭,全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此外,9件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已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只等法院出具调解书了。 时间紧迫,检察院一面建议法院暂缓出具调解书,另一面积极开展调查。 在检察官的询问中,多名“原告”言辞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有的甚至对参加工作的日期、工资标准也说不清楚。于是,检察院将方某等9人以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移交给了公安分局。 谎言看似完美,但终究漏洞百出。公安机关没费多大周折,就让一起恶意串通试图转移资产的虚假诉讼案浮出水面。 随后,法院对方某等9人的案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涉事公司以妨害民事诉讼作出罚款8万元的司法制裁。 据承办法官介绍,方某等9人的案件,具有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从涉案标的看,虚假诉讼涉案金额较大;从当事人到庭率看,虚假诉讼当事人到庭率较低;从案件处理结果看,虚假诉讼通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因虚假诉讼行为人之间事先进行充分的对质准备,在庭审现场,双方一般不会出现激烈对抗,多以接受调解获得执行依据。 有专家认为,虚假诉讼作为司法实践中所谓“智者的法律游戏”,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直接挑战,若不予以高度重视并完善解决对策,将造成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性侵害。在我国现有的民事制度框架内,应该构建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增加虚假诉讼行为人违法行为的经济风险,调动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与虚假诉讼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的目的。 也有专家建议,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不仅要通过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加大惩戒力度,同时要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氛围。进一步完善针对企业和公民的征信管理系统,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完成将现有相关信息平台与社会信用体系接轨的工作。 来源:
法制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