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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大华酒店卖淫案宣判 19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作者:王雅丽   发布时间:2019-05-24 14:17:10


被告人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5月23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判处1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总刑期超过100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93万元不等。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锋、张某慧等人与被告人陈某坤、游某国、傅某东及“黎明”(另案处理)在福鼎市君临帝国足浴休闲会所和大华酒店内,组织13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雇佣温某娥、李某森、徐某艳、何某云、兰某川、陆某辉、李某刚、张某平、李某威、袁某强、兰某忠、朱某哲、袁某坚为场所的工作人员,从事招揽嫖娼人员和收银等工作,经营期间共非法获利2219762元。2018年2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华酒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上述10名被告人,同年其他被告人也被公安机关一一抓获。

  2018年1月至2月,朱某锋虚构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送礼、宴请疏通关系的事实,诈骗李某亲属现金3002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2012年6月至2017年11月,朱某锋在经营福鼎市金九龙KTV娱乐会所、伯爵足浴城、君临帝国足浴休闲会所期间,为避免场所内的卖淫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及场所内发生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处置和关照,曾多次向时任福鼎市桐城派出所所长费某景、民警陈某州、辅警张某行贿(均已判决),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01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坤、游某国、傅某东为牟利目的,招募多名卖淫女性、招嫖人员组成团队,对卖淫女性采取挂牌标价、人身检查等控制、管理措施,组织妇女卖淫,其三人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朱某锋、杜某强、张某慧亦为牟利目的,组建卖淫场所,招引被告人陈某坤、游某国、傅某东进场组织卖淫,并对卖淫活动实施日常监控、财务管理,提供饮食、物资保障。被告人朱某锋、杜某强、张某慧的行为也属涉案卖淫组织的管理者,其三人行为亦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袁某强受被告人张某慧指派,接受被告人朱某锋安排,接替被告人朱某锋对涉案“大华酒店”卖淫场所人、财、物进行全面管理,其行为相当于被告人朱某锋,亦属组织卖淫正犯,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某艳、温某娥、李某森、陆某辉、何某云、李某刚、张某平、李某威、兰某川、兰某忠、朱某哲、袁某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接受指派或招用,为组织卖淫活动招揽嫖娼人员、提供卖淫女性管理、财务收支、监控望风帮助,其等人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朱某锋为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为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疏通关系的事实,索要他人现金达30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锋为谋取对自己经营的场所违法行为不被查处或警情能得到优先处置等不正当利益,先后向三名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贿送现金1014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参与犯罪时间、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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