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由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茂、何某世、王某坤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在江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州区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吴林芳、检察员黄林林出庭支持公诉,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某茂等人在江州区卜寨村213省道教场屯路段,通过违规超车的方式拦截逼停被害人苏某强驾驶运输冻品的面包车,导致被害人苏某强车辆追尾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刘某茂等人殴打被害人苏某强并打砸其车辆,造成被害人苏某强轻微伤,车辆毁坏,市场修复价值达8604元人民币。同年5月2日至6月1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茂等人在崇左市江州区卜寨村教场屯路段、古坡村二级公路路口附近、马安村陇逻屯路口附近,采用同样方式拦截逼停运输冻品的车辆,胁迫司机向幕后货物老板非法强索钱款,三次敲诈勒索到的钱款分别为5500元、6600元、800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该案认定4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和1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2万多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茂等5人在一年内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拦截逼停运输冻品的过往车辆实施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
由于该案为涉恶案件,办案检察官认真理解法律条文,把握规定精神。同时提出具体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阅卷、讯问、补侦等工作,办案人员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论证,形成长达4万多字的审查报告。庭审中,公诉人语言表达清楚,法律运用熟练,并通过归纳分组对书证、物证各种证据进行简洁明了地举证,依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定性准确,有力指控了刘某茂等5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