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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11人涉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
作者:宋邦永   发布时间:2019-04-08 13:35:09


  2019年4月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罗甸法院对罗甸县阳某某等11人涉黑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

  黔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犯阳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其他10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四个月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该宣判为终审生效裁定。

  此前,罗甸法院在一审中查明,阳某某等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共涉嫌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包庇罪、容留卖淫罪、危险驾驶罪等12项罪名。该涉黑案,系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3+7”重点案件,案情复杂,被告人数较多,涉及罪名较多。经认真审理,一审判决首犯阳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其他11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四个月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法院坚持从重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分管副院长、刑庭庭长组成的专门合议庭,集中优势力量,及时快审快结。从立案到审结仅33天,其中9人服判,2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阳某某父子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二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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