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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签署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
发布时间:2019-01-18 13:42:54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双方在有关文件上签字。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该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全面覆盖。
《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充分体现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增进两地司法互信、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精神。
杨万明表示,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取得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功,香港与内地各方面的联系更加紧密。随着两地交流合作日益深化,两地互涉法律纠纷相应增多,需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适应实践需求,以商签制度化安排的形式,妥善解决两地的司法协助问题,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两地商签《安排》,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进一步健全,成就重大、意义非凡,有利于大大减轻两地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有利于进一步节省两地司法成本,有利于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司法保障,是两地法律人携手为纪念国家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和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献上的一份厚礼。
杨万明指出,《安排》的签署,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终点,同时又是两地同仁继续向着更高、更远目标迈进的新起点。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既为两地拓展深化司法协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重大机遇。希望两地法律界同仁以为国为民的情怀、携手同心的互信、敬业奉献的担当、开拓进取的精神,继续攻坚克难,就两地仲裁保全协助、跨境破产协助等开展磋商,并力争尽快填补两地刑事领域司法协助的空白,为持续增进两地民众福祉、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郑若骅表示,《安排》是继协议管辖案件民商事判决、婚姻家事案件民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有关安排后,两地在判决互认领域签署的第三份安排,在适用范围等方面有很大的拓展,在协助力度方面有很大的提高。同时,《安排》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相对于国际公约和两地给予外国司法辖区的协助均有很大突破,为保障两地当事人利益提供了更佳、更优化的司法指引。《安排》为两地进一步深化民商事司法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两地司法协助工作将进入新阶段。期待两地继往开来,努力拓展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新领域,全面优化现行司法协助的配套措施,特别是推进跨境破产协助和仲裁保全协助有关事宜。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有关人士参加签署仪式。
内地与香港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香港回归以来,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内地与香港特区法律界同仁携手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探索构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着力为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和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提供司法保障。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我们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为我们介绍有关情况。
问: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律政司分别代表两地,先后签署了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委托取证、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等五项司法协助安排。《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是双方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该安排生效后,意味着两地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判决基本可以实现异地“流通”,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免受、少受重复诉讼之累。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终于达成,标志着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进一步健全,是持续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有效保障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举措。
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两地法律人终于携手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的事,具有特别的意义。可谓是两地法律人共同为纪念国家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献上的一份厚礼。
问:双方是在什么背景下开展《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磋商工作的?一国之内为什么要开展司法协助?
答:第一,“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为两地开展安排商签提供了基本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一国两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中也包括在司法领域的探索、实践。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香港回归以后保持原有法律制度不变,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是我院与香港特区律政司商签有关司法协助安排的法律依据。
第二,两地社会经济发展对开展司法协助提出了现实需求。内地与香港同根同源、血脉相连,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命运共同体。香港回归祖国后,两地人员交往日益频繁密切,经贸合作不断拓展深化,由此相应产生了数量日渐增多、类型日益多元的两地互涉法律纠纷。通过开展司法协助工作有效促进纠纷化解、维护公平正义、增进两地人民福祉,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第三,两地司法法律界的密切合作为安排商签创造了有利条件。2006年之前,两地先后签署了司法文书送达、仲裁裁决执行、协议管辖案件判决互认等三项安排。其后,由于各方面原因,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陷入停滞状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更加关心香港繁荣稳定发展,大力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倡导香港、澳门同胞同祖国人民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新时代为两地司法协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注入了新动能。自2015年以来,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进入快车道。2016年3月,我院与香港特区律政司签署《会谈纪要》,划定了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商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了“三步走”目标。2016年12月、2017年6月,分别签署了委托取证安排和婚姻家事安排,如期完成了前两步目标;《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标志着《会谈纪要》确定的第三步目标也已顺利完成。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民商事案件安排》的磋商过程?
答:在一国之内、不同法域特别是不同法系间开展司法协助,既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亦不同于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之间司法协助,是回归以后两地法律人面对的崭新课题和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签署,成就重大、意义非凡,同时挑战和难度也前所未有。本安排涉及覆盖面广,需要应对两地法律制度、司法理念乃至立法技术、语言风格等方方面面的差异。需要在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的基础上,将互信合作、造福于民的原则共识,转化为具体的、可实际操作的制度规范。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令人倍感欣慰的是,两地法律人志不避难、事不求易,种种困难并没有成为阻挡我们前行的绊脚石,反而成为了见证我们不断前进的铺路石。2017年8月,经国务院港澳办批准,我院起草了安排初稿。一年多以来,两地进行了五轮当面磋商、数百次电话沟通、交换上百篇资料案例,逐条逐字逐句反复推敲,最终达成了该安排。如果没有为国为民的情怀、携手同心的互信、敬业奉献的担当、开拓进取的精神,要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这项挑战空前的任务,是难以想象的。
问:《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会给两地民众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福祉?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旨在建立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制度性安排,实现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异地“流通”,减轻当事人在两地重复诉讼之累,同时也节省两地的司法资源。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尽可能扩大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以具体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切实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最突出的特点、亮点。具体体现在:第一,在案件类型上,将两地同属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判决基本全部纳入互认范围。本安排签署后,加上之前已经签署的婚姻家事安排,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第二,在判决类型上,将两地生效判决均纳入适用范围。两地分属不同法系,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有较大差异。双方求同存异、彼此理解,充分尊重对方的审判程序,将各自的生效判决,包括内地的再审判决全部纳入。第三,在互认内容上,将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均纳入互认范围。香港根据其《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仅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民商事案件判决中的金钱判项。在本安排商签过程中,双方秉持“一国”原则,将金钱判项和非金钱判项全部纳入互认范围。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本安排采取了比国际公约更加开放和积极的立场,以多个条文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做出了前瞻性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的非金钱责任等,以更好地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驱动发展。
问:当事人如何依据《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向被请求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
答:安排签署后,将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后,在两地同时生效。
安排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有关民商事判决提供了明确指引。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受理申请的管辖法院,即向内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时,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时,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提出。第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原审法院的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等。特别说明的是,为更好体现“一国”原则、方便两地当事人,本安排放宽了对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的要求,即只有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才需要依据被请求方的法律要求办理证明手续。第九条就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理由、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等。
问:被请求方法院如何审查?如何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
答:被请求方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重点依据安排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标准,这是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生效判决的基础。第十二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不予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原审法院的审判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当事人提起恶意“平行诉讼”、违反被请求方的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第十三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管辖违反有效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时,可以酌定不予认可和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香港现有法例,此种情形本属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为体现“一国”原则,尽可能扩大互认范围,本安排将其规定为酌定不予认可的情形,意味着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可和执行有关判决。
具体到实务中,受理当事人此类申请后,两地法院将根据安排规定和具体案情,裁定或者命令是否予以认可,此后,当事人可以凭裁定或者命令申请执行。
问:哪些案件尚没有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原因是什么?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三条规定,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实际数量有限,只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少一部分。将有关案件的判决排除在互认范围之外,有的是因为在对方法域没有同种类型的案件,缺乏互认的基础;有的是因为双方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如何解决其互认和执行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磋商。根据安排的规定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有些类型的判决只是暂不纳入互认和执行的范围,下一步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门磋商。比如,双方实际已就跨境破产协助问题进行磋商。
问:您对下一步两地司法协助工作的期许和展望是什么?
答:新时代的中国正阔步行进在“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的伟大征程上。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这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既为两地拓展深化司法协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重大机遇。《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签署既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全面覆盖的终点,又是两地法律界同仁向着更高、更远目标前进的起点。展望两地今后的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依旧任重道远。
目前,两地已经着手磋商仲裁保全协助有关事宜,并有了一个初步的构想,下步将加紧研究进度,力争今年春暖花开之时取得实质性进展。两地还将就跨境破产协助有关问题开展研讨,为两地创造更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同时,两地刑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的空白也有待尽快填补。
我相信,只要两地法律界同仁继续以家国利益为重、以民众福祉为要、以理解合作为念,就一定能攻克一个又一个难关、实现一个又一个突破,就能为持续增进两地民众福祉、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做出法律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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