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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法院公开宣判陈奇峰等10人犯罪集团案
作者:尧丽媛 发布时间:2019-01-02 15:29:43
宣判现场。 庭审现场。
2018年12月31日,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临桂区检察院指控的陈奇峰等10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秩序罪,并依法进行了宣判。该案是临桂区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区政法委、司法局、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当事人家属及媒体记者等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是临桂区开展扫黑除恶行动以来,坚持依法治国的要求,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首次一审开庭审理宣判的涉恶案件。临桂区法院抽调刑事审判业务强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临桂区检察院检察长彭武林出庭担任公诉人。同时,临桂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召开会议统一部署,制定工作预案,从公安局抽调特警、民警与法院司法警察共同负责押解和法庭安全保卫,以防突发事件发生。
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陈奇峰笼络本村的村民,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以陈雪宾、陈利彬、陈国金等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的故意实施任意毁损、强拿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以围堵、拦截阻止他人正常经营的手段,迫使让人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行为;聚众阻止企业施工,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当天,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展开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争议焦点集中举证、质证和辩论。
时至晚上八时许,随着法槌敲响,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奇峰等10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奇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总和刑期十七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被告人陈新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总和刑期六年 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雪宾、陈利彬、陈国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五百元;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被告人陈红辉、陈云峰、陈雪光、陈伟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
被告人陈德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责令被告人陈奇峰退赔被害人王少文二十七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李春宏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奇峰、陈红辉、陈新文、陈雪宾、陈利彬、陈国金、陈雪光、陈云峰退赔被害人王少文、李春宏七万元,赃款六千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春宏。
本案顺利办结,净化了临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提升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有效促进了法治临桂、平安临桂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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