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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法院公布5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段祖号   发布时间:2018-09-05 16:33:23


   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召开了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8上半年,光山法院就依法拘留执行人153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37件,其中立案31件,法院以拒执罪判处12人,罚款16人次。利用刑事手段依法打击“老赖”,收到了良好效果,许多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

  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助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光山法院将继续将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助配合力度,依法加大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度,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公布拒执罪典型案例,通过曝光加强执行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依法打压“老赖”生存空间,在全社会形成尚法崇法、信守承诺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光山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一、邱某甲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被执行人邱某甲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有房、有车、有企业却恶意隐藏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5)光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邱某甲等人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57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邱某某不主动履行义务,石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邱某甲是湖南省人,人、财、物均在外地。经执行调查,发现邱某某名下有房产,有汽车,同时还有两家企业,有经济收入。石某某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依法受理并审理了该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经审理,本院以邱某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邱某甲在民事诉讼中,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报告财产,拖欠债权人金钱数额较大,在被处罚款后仍不履行义务,损害了司法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给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戒。

  二、曹某贤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曹某贤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义务,有一定履行能力而长期外出躲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基本案情

  曹某元申请执行曹某贤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判决:被告曹某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曹某元支付抚养费260089.16元,原告曹某元享有被告曹某贤一套住房的居住使用权。

  判决生效后,曹某元于2017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曹某贤未果,2017年1月20日执行人员依法向曹某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财产报告令,要求曹某贤依判决履行义务,曹某贤未履行,也未主动报告财产状况。经查实,曹某贤自1995年就搞石山开采生意,后期曹某贤自己承包从事碎石开采,其有一定履行能力。在法院对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处以十五日的司法拘留后,曹某贤只给付11100元,但对剩余抚养费拒不支付,同时外出务工躲避执行,而后曹某元向本院提出刑事自诉。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决定逮捕被执行人曹某贤,并移交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8年1月15日曹某贤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5月20日,本院对其执行了逮捕羁押。2018年5月23日,本院开庭审理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2018年6月14日,本院以曹某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曹某贤长期躲避执行,银行查询不到任何存款。通过调查,发现曹某贤在北京等地务工,有固定收入,同时曹某贤还从事石材开采,有履行能力,因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导致执行陷入困境。该案件是抚养费纠纷案件,案情特殊。曹某贤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能认识到错误,拘留期满后就外出规避执行,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曹某贤的此种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所以,应当予以惩处。

  三、邱某乙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被执行人邱某乙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履行货款义务,有履行能力而长期外出躲避执行,隐藏、转移财产,躲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某与邱某乙、邱某厚买卖合同纠纷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邱某乙、邱某厚退还原告石某某购车款7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邱某乙、邱某厚不主动履行义务,石某某于2005年11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光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邱某乙、邱某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二人长期外出躲避,始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导致长期执行未果。2013年底,被执行人邱某厚病故,被执行人邱某乙更是规避执行外出不归。经执行调查,发现被告人邱某乙母亲将法院查扣的房屋变卖,邱某乙与其母亲的账户有大量交易流水,被执行人邱某乙的行为属于明显的隐藏、转移财产。2017年6月,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向本院提起自诉。2017年12月19日,本院将外出规避执行多年的邱某乙抓获归案。在刑事自诉诉讼中,被告人邱某乙及其家属主动向石某某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息共计10万元,得到了原告的谅解。最后,本院以邱某乙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邱某乙拒不报告财产,且隐藏、转移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不论欠款时间多长,更不论标的有多大,只要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义务,有履行能力而长期外出躲避执行,隐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汪某某向自诉人某公司借款300万元,到期不还,而后引发诉讼。2016年5月,本院依法判决“张某某、汪某某共同偿付原告某公司的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诉人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自诉人某公司便向本院提起自诉。

  本院查明张某某与其妻汪某某于2015年协议离婚,涉嫌在债务关系存续期间故意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同时,还查明其子(1995年生)名下有两套住房,一套164.45平米,系张某某变更登记在其子名下,另一套141.02平米。其女儿(1996年生)有一套住房198.41平米。该案件发生时,张某某的子女均系在校学生,无正当职业,无收入来源,两人名下房产实为张某某出资。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还有车一辆,在郑州市有住房一套。张某某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本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且拒不报告财产,同时,还以协议离婚、变更房产登记等形式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藐视法律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戒。

  五、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被执行人闵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义务,有履行能力而长期外出躲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抗拒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汪某某与被告人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闵某某偿还125万元。在执行程序中,闵某某一直外出规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找寻未果。经查,闵某某住高档别墅,开高级轿车,且在银行有交易流水,实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2018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罚款2000元,但闵某某仍拒不履行。经自诉人汪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决定对闵某某实施逮捕并进行网上追逃,被执行人闵某某迫于压力,主动向本院投案,同时,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书面向本院提出建议对闵某某从轻处罚。因此,本院以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闵某某在民事诉讼中,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报告财产,藐视法律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不论何种原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其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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