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向某住建局发出《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罚款决定书》,限该局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追回擅自支付款项,并对该局处以50万元罚款。
平武县法院在执行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瞿某某、李某某、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向某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翰威公司在该住建局承建的“城南新区城中村改造工程”工程款3335400.00元,该局签收确认。
2018年4月,办案人员得知该住建局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为由将上述扣留款项擅自支付给翰威公司指定的吴某等10人,遂前往调查。该局回复:款项确已支付,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该工程尚有近千万工程款未拨付,待该工程整改完成后即将支付,但整改完成期限不详。在法院的要求下,该住建局向法院提供了支付款项的相关凭证,但此组凭证无法证明该笔擅自支付的款项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平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向该住建局发出《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罚款决定书》,限该局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追回擅自支付款项,并对该局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