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午,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对以满宇然为首的17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满宇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五万至两万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63万元,没收犯罪所得和作案工具四辆汽车。这是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结的首起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情节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满宇然自2012年以来,拉拢刑满释放、社会闲杂人员,并笼络已成名的被告人朱国栋、刘志刚和王正义(另案处理)等人,以“各拉队伍、抱团发展、相互帮衬”的方式,在滕州市迅速形成了以其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滕州市内大肆开设赌场,以威胁恐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手段,攫取非法利益,同时介入建筑工程领域,有组织地实施了几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该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滕州市区及周边形成了强势地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1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