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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法官应多些“败诉方思维”
作者:刘禹锡 发布时间:2018-08-17 10:05:52
近日,烟台开发区法院法官杨悦琪收到了一封被告诉讼代理人宋某送来的赞扬信,信中说道:“杨悦琪法官不是以胜败作为和解条件,而是以公平公正保护双方利益,促进双方和谐关系为目的,解决双方调解问题。杨法官是老百姓可信的好法官。”败诉方向法院写赞扬信,这听起来也许有点天方夜谭,但这确是发生在烟台开发区法院真实的一幕。 所谓败诉方,就是指在诉讼结果中其诉求得到满足较少或者完全没有得到支持的一方当事人。他们一般都会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对诉讼结果很容易质疑甚至抵触。正因为败诉方当事人对法官不满意的比较多,法官就更应该时常站在败诉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重视化解败诉方当事人的各种疑问,尽力让他们输得心服口服。法官具有“败诉方思维”,将其付诸于裁判活动,可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从怀疑者角度审视自身言行,力求程序规范,以身服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行为都要于法有据、恰当得体,从始至终都不能留下可能引发败诉方怀疑的地方。特别是在庭审中,要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权,向他们公开申明各项诉讼权利,保障各方当事人都要充分行使举证、质证和抗辩权利,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一般不要轻易打断当事人的申辩。总之,法官要以规范的司法行为,让败诉方当事人感觉到自己受到了公平的对待,从而更乐意接受诉讼结果。 二是从败诉方角度检验判决说理,务求说理充分,以理服人。裁判文书要全面、精当地载明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在说理部分充分阐明支持与不支持的理由,不能大而化之。特别是对败诉方的主张,不能仅仅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而驳回,要阐明缺少哪些事实上的依据,与哪些法律规定相悖。总之,说理要不厌其精、不辞其细,着力让败诉方明白自己输在哪里。同时,要减少一般差错,杜绝严重差错,防止裁判文书中出现低级错误,避免败诉方当事人以此为由质疑裁判结果。 三是从关怀者角度对待当事双方,建立信任关系,以心服人。作为法官,很多人都感慨当事人难缠,事实上主要是感觉败诉方当事人难缠。对于难缠的败诉方当事人,法官要有更大的耐心,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争取他们的理解。特别是裁判文书中的一些法言法语令一般民众感到晦涩难懂,法官要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对败诉方存在疑问的地方,用深入浅出的语言向他们解释清楚。这样一来,裁判正确再加上判后答疑到位,绝大多数败诉方当事人是会通情达理、服判息诉的。 公正司法,做人民群众信任的法官。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还是人民群众,司法公正与否直接牵涉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直以来,烟台开发区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大力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全年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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