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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案的舆论争议应止于法理
作者:刘勋 发布时间:2018-04-18 13:29:12
连日来,广州执业医师谭某发帖吐槽鸿茅药酒被跨省抓捕一案引发关注。广州医生谭某曾在去年12月19日在网上发了一篇帖子,称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鸿茅药酒”,实际上是酒剂类中药,成分中含有多种毒性中药材,并在标题上指鸿茅药酒是“毒药”。今年1月10日,谭某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内蒙古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5日,谭某被检方批准逮捕。4月15日,案件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这起案件涉及医学领域的争议,涉及法学领域的争议,还涉及商业领域的争议,争议的范围广、冲突大。这起案件的背后还有个特殊背景,据近日媒体报道,记者通过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根据公布的逮捕通知书显示谭某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这项罪名不仅对普通群众而言比较冷僻,就是常年办案的刑警及法官也有陌生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该网站共有跨度22年的刑事裁判文书超过620万份,涉及损害商品声誉罪的裁判文书仅有3份,基本是因为纠纷或商业竞争引发。这个罪名之所以极少被使用,主要就是因为刑法界定较为严格,且证据搜集难度也较大。
刑法中规定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从刑法规定能够看出,触犯这项罪名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言论必须是捏造的虚伪事实,如果是实事求是地客观评说某类商品显然就不符合定罪条件;其二是即便言论是捏造的虚伪事实也要能证明言论散布与损害或其他严重情节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成立要有符合刑事证据规则的完整证据链,也就是认定的导致损害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原因具有绝对排他性;其三就是要能够合理公正地认定什么是“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除了固定的经济损失标准还可能有主观上的感觉与推测,如果只能从主观层面进行判断那必然不靠谱。综合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经验,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是非常困难的。
不可否认,无论是根据《宪法》还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众都有质疑和批评某类商品的权利,法律虽然保护合法商品的声誉,但绝不意味着公众不可以对商品的品质进行探讨或批评,合理地批评商品与故意损坏商品声誉有着严格的区别。广州医生谭某的言论究竟是合理的批评建议,还是民事范畴内的侵权,抑或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仍然需要更多的事实证据来证明,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最大限度地依法依规公开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面对舆论关于该案件的重重质疑,笔者认为所有的争议都应该止于法理,无论是“明星企业”还是“地方保护主义”等元素都不能成为左右司法的因素,同理,“鸿茅药酒”的广告违法等其他负面信息也与此案没有法律上的联系,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我们应该相信真相与正义迟早会到来。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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