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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拒不履行赔付义务被撤销缓刑收监
作者:张又方   发布时间:2018-06-13 15:02:16


  6月11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平武县司法局建议本院撤销薛某某缓刑的听证会,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及社区服刑人员薛某某到场参加。会议对是否撤销薛某某的缓刑进行了审理和讨论。

  2017年10月26日,平武法院审结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罪犯薛某某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被害人现瘫痪在床,需要得到实际赔付,法院遂对被告人薛某某做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旨在希望薛某某能在缓刑考验期内通过自己劳动以及其他多种方式及时赔付被害人,让其受到有效治疗。但罪犯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到期的金钱赔付义务,在该院执行局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该院依法决定对薛志鹏司法拘留十五日,薛某某仍不悔改,依然拒不履行到期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司法局知悉这一情况后,于2018年5月向平武法院送达撤销薛某某缓刑的建议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该院收到建议书后立即组成新的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6月11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司法局就建议撤销的事由及证据进行了说明,随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对薛某某拒不履行的行为再次进行了批评教育,县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全程参与、监督该听证会,并表示“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合议庭经过认真详尽评议后认为,罪犯薛某某在法院多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拒不履行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会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四川省社会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遂做出“撤销(2017)川0727刑初7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薛志鹏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现薛某某已被司法局交付公安机关收监执行,等待他的将是长达一年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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