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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达147吨 江西乐平公开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
作者:徐俊胜 朱潇   发布时间:2018-03-29 15:06:11


庭审现场。
  3月29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人大代表、环保执法人员、企业代表及社会各届人士等近50人旁听了庭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徐某华伙同董某强(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无环保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在乐平市镇桥镇某码头非法组织工人生产氟硅酸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放至乐安河中,排放的污水至少达147吨,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乐平市环境监测站对排放污水的检测,污水PH值为1.65,排放的污水为危险废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华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达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华排放危险废物数量与起诉意见不符,应按实际排放数进行定罪量刑,且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从宽处理。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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