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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中院十项措施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作者:周永恒 田始峰 发布时间:2018-03-22 13:22:06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这是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条措施中的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近期,枣庄中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条措施》,提出了一些务实“解渴”的措施。 针对查封、扣押以及合同效力等热点问题,枣庄中院在措施中明确,依法保护产权,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依法认定产业发展中涉及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效力,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外,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 针对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等工作出现的“爽约”等问题,枣庄中院提出,依法保障园区建设,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中出现的问题,枣庄中院提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客观看待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刑法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为了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投资热情,枣庄中院还规定,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加大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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