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熊常青、赵海松、孙子宪、谢国平、鄢发道、栾国林、叶国华、李清松等26人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窝藏毒品、毒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底,赵海松、熊常青多次向孙子宪、栾国林、周磷九购买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孙子宪、栾国林、周磷九将所制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被告人鄢发道、叶国华、马俊杰、杨俊涛、丁勇、张丽、胡欢欢、张海平、袁杰等人。刘勇、黄佳、张俊芳、张梅、徐鹏、孙运秀、崔轶涵、刘洪新参与毒品犯罪,形成毒品制造、销售网络。其中,熊常青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11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6778.8克、咖啡因66800克,孙子宪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3794.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941.6克,鄢发道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1229.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776.7克。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熊常青以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孙子宪、鄢发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海松以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栾国林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谢国平、叶国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清松以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乔舟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